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辩护人熊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雷XX。
辩护人郑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王XX。
辩护人顾XX,黑龙*XX律师。
被告人吕X。
辩护人周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龚XX。
辩护人郭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韩XX。
辩护人黄*、肖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龙X。
辩护人吴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诸XX。
被告人盛X。
上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雷XX、王XX、吕X、龚XX、韩XX、龙X、诸XX、盛X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X出庭支*公*,被告人张XX、雷XX、王XX、吕X、龚XX、韩XX、龙X、诸XX、盛X及辩护人熊XX、郑XX、顾XX、周XX、郭XX、肖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11年*,许XX、刘X(均另处)在本市闵行区莲花*XX、本市闵行区莲花*路XXX弄XXX号4楼、本市闵行区曲吴**国*谷*上海*XX等地开设上海XX公*、上海XX公*,招募被告人张XX为现场主管,招募被告人盛X为货物包*员,招募杨X、鹿军舰、邓XX、余XX、朱X、杨XX、李X、杨X(均另处)及被告人雷XX、王XX、吕X、龚XX、韩XX、龙X、诸XX等人为话务员,通*冒充***藏协会下属会员单*、宣*幸*抽奖回馈客户等虚假活动等方*,电话联系被害人陈XX、张X等多名被害人,从*害人处骗取巨额钱*。其中,被告人张X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134658元,被告人盛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254308元,被告人雷X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78158元,被告人吕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122910元,被告人王X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40920元,被告人龚X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39240元,被告人韩X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42040元,被告人龙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65518元,被告人诸XX参与诈骗金*为人民币23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XX、盛X主动至公**关*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雷XX、王XX、吕X、龚XX、韩XX、龙X、诸XX、盛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XX、张X等多名被害人的陈*,同案关*人许XX、沈XX、田XX的供述,话术单,销售记录清单,工资清单,公**关*具的案发及抓获经*、工作情况*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雷XX、王XX、吕X、龚XX、韩XX、龙X、诸XX、盛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骗取他人钱*,其中被告人张XX、吕X、盛X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雷XX、王XX、龚XX、韩XX、龙X、诸XX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罪,属共同犯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雷XX、王XX、吕X、龚XX、韩XX、龙X、诸XX、盛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依法**从*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XX、盛X具有*首情节,依法*以从*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王XX、吕X、龚XX、韩XX、龙X虽不具有*首情节,但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以从*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诸XX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在其家*的帮助下退出被害人经*损失人民币4万*、被告人吕X在其家*的帮助下退出被害人经*损失人民币3万*,均可酌情从*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在量刑时*并予以考虑。为严*国***,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财产权**受侵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七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四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吕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六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龚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龙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诸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盛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宣*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十三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十、退赃款人民币七万**还各名被害人。
十一、违法*得予以追缴。
十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盛X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法*,服从*督**,接受教育,完成****,做一名有**会的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海*第一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人民陪审员 余**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李*杰
书 记 员 李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本法*有*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
对于**,应*从*、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定有*个量刑幅度的,应*在法*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罪表现;
(三)没有*犯罪的危*;
(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
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
第七十三条……
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但是不能*于*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产,应*及时*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不得挪用和*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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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2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