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贵与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仁怀市人民法院
何超贵与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仁怀市人民法院4(2018)黔0382民初931号原告:何超贵,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铃、张体珊(实习),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8层8-7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被告:黎波,男,成年,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鸿锋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坛厂街道关田村马坎组。法定代表人:彭明洪。被告:彭明洪,男,1990年1月23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何超贵与被告贵州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波、贵州省仁怀市鸿锋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彭明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何超贵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超贵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超贵承担。审判员胡应刚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陈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