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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四川省XX公司,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祝XX,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XX,组织机构代码:201XXXX0787-1。

法定代表人庞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4元,减半收取10062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冯永文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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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5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12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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