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新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1500-3。
法定代表人王冬滨,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睿,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厚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银均,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雄,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与被告胡银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 静
书 记 员 彭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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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