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XX公司与杨XX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XX公司与杨XX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济南市历城区XX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307号原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注册号370112XXXX6666。法定代表人:花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0795579C。法定代表人:许XX,总经理。原告济南XX公司与被告杨XX、山东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济南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XX公司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审 判 长 田XX民陪审员 许成军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