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与临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503号原告:任XX,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山东XX律师。被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XX(成都XX与温和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09443132。法定代表人:卢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警,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XX与被告临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现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XX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庆林人民陪审员 孙学超人民陪审员 张XX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