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洪雅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杨XX与洪雅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402行初68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谢XX,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寿昌,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雅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XX,局长。原告杨XX诉洪雅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已核发原告身份证。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 判 长 彭XX 判 员 姚晓莉人民陪审员 夏文安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