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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王X与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徐*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14)徐XX(民)初字第7018号原告王X。委托代理人周*,上海*XX律师。被告唐X。原告王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后*法*为普通**,组成*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经*院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通*书、举证通*书及开庭传票,至公*期满*过了答辩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理,现已审理终*。原告王X诉称,双**1998年1月自行相*,于1999年2、3月间开始同居*活,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唐X。婚前、婚后***情较好。2010年7月,被告涉嫌骗取所在公**手机而逃匿,下落不明4年*,夫妻感情已经*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双**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唐X未作答辩。经*理查*,原告王X与被告唐X于199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唐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前、婚后***情较好。据原告提供的全**逃人员信息显示被告自2010年7月起因涉嫌合同诈骗而逃匿。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未进入调解**。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全**逃人员信息等证实,并经*审质证,应*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自2010年7月起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而逃匿至今,双**任**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子女的抚养,根据原、被告以及子女的目前状况,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妥。被告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可由本院缺席*决。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唐X离婚;二、双**生之子唐X随原告王X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一中级人民法*。审判长孙XX员汤**人民陪审员曹XX书记员胡XX附:相***条文*、《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求离婚的,可由有**门进行调解*直接向*民法*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有*列情形之一,调解*效的,应*予离婚:(一)重婚或有*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暴*或虐待、遗弃家*成*的;(三)有*博、吸毒等恶习*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居**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失踪,另一方*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女仍有*养**育的权***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原则。哺乳期后*子女,如双**抚养*题发生争执不能*成*议时,由人民法*根据子女的权*****具体情况*决。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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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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