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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胡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XX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782民初1335号原告:胡XX,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胡XX为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108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务人承担所有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嗣后,被告返还借款1892元。现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XX借款8108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XX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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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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