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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公司与被告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XX公*,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文*XX。

法*代表人王XX,董*长。

委托代理人石*忠,江**创伟业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XX公**被告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向*院申*撤诉是依法*分自己权**行为,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南京XX公**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XX公**担。

代理审判员  甘*

书 记 员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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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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