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XX公*,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文*XX。
法*代表人王XX,董*长。
委托代理人石*忠,江**创伟业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XX公**被告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向*院申*撤诉是依法*分自己权**行为,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南京XX公**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XX公**担。
代理审判员 甘*
书 记 员 周*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