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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文峰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XX公司诉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甘晶

书 记 员  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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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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