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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XX与被上诉人南京九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XX,女,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九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包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颖,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XX与被上诉人南京九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陌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王XX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汪XX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汪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崔XX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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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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