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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XX公司与汪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文峰XX。

法定代表人王XX,南京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女,1980年2月19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园林东路26号天赐佳XX16撞3单元3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XX公司诉被告汪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XX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XX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XX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

书记员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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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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