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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陈XX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X、陈XX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桂08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X,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72年9月9日出生,瑶族,住平南县。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陈XX、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X申请再审称,第一,被申请人建房的土地是通过非法买卖取得,买卖土地双方属于不同生产队,并且建房行为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三无建筑。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法院不应立案受理。第二,本案属排除妨害纠纷,前提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土地权属的确定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人民法院无此职权。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本案,并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违法建筑的归属应由行政机关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属排除妨害纠纷,对于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以将水泥砖、泥石堆放在被申请人房屋门口的方式阻止被申请人出入通行,对被申请人占有、使用建筑物造成了妨碍,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申请人排除妨害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确权,申请人以妨碍他人使用建筑物作为维权方式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苏XX审判员  黄XX官助理钟XX书记员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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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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