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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明X诉被告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明X,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8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工业路。

被告陈XX,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X诉被告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更好的和平化解双方矛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 红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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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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