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明X,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8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工业路。
被告陈XX,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X诉被告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更好的和平化解双方矛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 红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书 记 员 朱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