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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与武汉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X。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

法定代表人:向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李XX,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与被告武汉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X负担。

审 判 长  祝 宏

审 判 员  杨世庆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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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2-21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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