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计XX,男,1941年7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梅城村南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计XX,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梅城村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33号海天宾XX。
委托代理人:郑XX、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计XX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计XX、高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谭XX,被上诉人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余 玮
审 判 员 钱跟东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张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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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