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XX公司与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泰兴市人民法院
浙江XX公司与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长征北XX。负责人:潘XX,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秀琴,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X,男,194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执行浙江XX公司与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3执2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XX判员 蒋XX审判员 梅XX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