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X与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汤X与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4(2016)鄂0106民初2105号原告:汤X。委托代理人:刘X,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委托代理人:宋家兴、丁X,湖北尊而XXX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诉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X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X负担。审判长蔡XX人民陪审员卫XX书记员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