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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与苏州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X,男。

委托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XX公司(原名: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华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原名: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上诉人黎X因与被上诉人苏州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徐XX、王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依法退回黎X。

审 判 长  胡XX

代理审判员  邹XX

代理审判员  王 振

书 记 员  袁XX

黎中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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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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