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X,男。
委托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XX公司(原名: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华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原名: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
上诉人黎X因与被上诉人苏州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徐XX、王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依法退回黎X。
审 判 长 胡XX
代理审判员 邹XX
代理审判员 王 振
书 记 员 袁XX
黎中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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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