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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靳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2刑初8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XX,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辩护人施政,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XX及其辩护人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8日0时20分,被告人靳XX酒后驾驶牌号为“豫K5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外环高速内侧近58.5公里处追尾被害人朱XX行驶至此的小型客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靳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ml;经认定,被告人靳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朱XX驾驶车辆物损人民币779元。案发后,被告人靳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靳XX已赔偿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XX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和解赔偿协议书、转账记录、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查获经过、110接警信息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靳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据此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XX书记员 李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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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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