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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孙XX、成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蒲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与被告孙XX、成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蒲江县XX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31民初923号原告:徐XX,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四川XX律师。被告:孙XX,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被告:成都XX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栖谷东XX********。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娟,女,公司员工。被告:中国XX公司,住成,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逸中XX**div> 负责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孙XX、成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 倪XX 书记员 雷XX负责人:王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孙XX、成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 倪XX书记员 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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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蒲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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