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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叶XX等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张XX、叶XX等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宝刑初字第13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辩护人寇XX,XXX律师。辩护人刘X,XXX律师。被告人叶XX。指定辩护人沈X,上海(市)XXX律师。被告人董XX。辩护人瞿X,上海市XX律师。被告人谢XX。辩护人卢翠新,上海XX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叶XX、董XX、谢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XX出庭支持公诉,除辩护人寇XX未出庭外,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12月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招募被告人叶XX、董XX、谢XX等人骗领银行卡,由张XX提供他人身份证,由叶XX、董XX、谢XX等人持他人身份证至银行骗领,前后共计17张。其中,被招募办卡的被告人叶XX骗领银行卡10张;被告人董XX骗领银行卡2张;被告人谢XX骗领银行2张。另查明,被告人张XX、叶XX、董XX,谢XX于2014年12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扣上述骗领的银行卡,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叶XX、董XX、谢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银行业务申请表、确认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王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XX、董XX、谢XX及王X的手机短信截图;被告人张XX、叶XX、董XX、谢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叶XX、董XX、谢XX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中被告人张XX、叶XX的犯罪数量巨大,被告人董XX、谢XX的犯罪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叶XX、董XX、谢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叶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董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谢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予以没收。张XX、叶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杨XX理审判员于静人民陪审员周XX书记员张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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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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