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杨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1958年4月20日,农民。被告人杨XX因涉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忠辉,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低速货车,行驶至352省道40公里+982米路段处时,与张XX相撞,致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事故后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苏J×××××号普通低速货车,沿东台市境内35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52省道40公里+982米处时,与同方向在路边步行的张XX相撞,致张XX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XX符合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XX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丁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的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事故后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祝XX民陪审员  许XX书 记 员  聂XX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