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北省唐**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无业,现。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曾*抢劫罪、流氓罪被唐**路*区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唐**公**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唐**公**路*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柱,河北北辰律师*务所律师。
唐**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唐X检刑诉(201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唐**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公*,被害人高X、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陈*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1、2009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在景*XX承揽土方*程、龙**平*世纪**项*中购买房*、网上卖Q币生意等虚构的事实为借口,取得了被害人高X的信任。在唐**路*区南XX被害人高X的住所,先后*骗被害人高X人民币70万*。
2、2010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XX以能*新建好的龙**平*房*理贷款,需要给银行行长送礼的虚构的事实为借口,取得了被害人牟X的信任,在唐**路*区XX被害人牟X的住所,诈骗被害人牟X人民币2万*。
被告人王XX诈骗共计*民币72万*。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件来源,报案材料,被害人高X、牟X的陈*材料,证人王X的证言,被害人高X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被害人高X、牟X提供的欠条,景*XX和XXX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王XX与赌博商*交易**,王X所作的情况*明,被告人王XX的户籍*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XX诈骗数额并未达到公*机关*控的72万*,被告人主观上对涉案财物是“借”而非“骗”,并且有*款的主观意愿的主要辩护观点,经**被告人对诈骗二被害人72万**事实没有*议,且没有***证据支*,故辩护人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所提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的主要辩护意见,经**实,本院予以支*。被告人王XX有*科,为赌博进行诈骗,故可酌定对其从*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万*(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二、继续追缴诈骗款72万**还被害人高X70万*,返还被害人牟X2万*。
上述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北省唐**中级人民法*。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萍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人民陪审员 文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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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10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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