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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章X、郑X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章X、郑X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1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X,男,1988年4月15日生,个体户,住南京市浦口区。2018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X,女,1990年9月7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2018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韦X,男,1989年11月8日生,个体户,住江苏省丹阳市。2016年4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XX、吉X,江苏XX律师。被告人范XX,男,1997年1月17日生,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XX,男,1998年4月18日生,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2018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X,江苏XX律师。被告人廖X,女,1986年8月11日生,无业,暂住南京市秦淮区。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X,女,1992年1月28日生,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2018年5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叶X,男,1989年10月28日生,苏州市XX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骄虎,江苏XX律师。被告人徐X,男,1983年1月28日生,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因吸食毒品,2006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6年11月7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郑X、韦X、范XX、范XX、廖X、马X、叶X、徐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被告人郑X、被告人韦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范XX、被告人范XX及其辩护人顾X、被告人廖X、被告人马X、被告人叶X及其辩护人赵骄虎、被告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章X、郑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韦X、马X、徐X、叶X购买Marlboro、Heets等品牌电子烟烟弹后,通过微信等渠道将部分所购进电子烟烟弹对外销售给被告人廖X等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7100元。2017年12月,被告人韦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章X、郑X销售Marlboro品牌电子烟烟弹168180元。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章X、郑X及其他人员销售Marlboro品牌电子烟烟弹,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4860元。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叶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范XX、范XX购买的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后,向被告人章X、郑X及其他人员销售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293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马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章X、郑X及其他人员销售Marlboro、Heets等品牌电子烟烟弹,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770元;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范XX、范X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叶X销售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5390元。此外,范XX、范XX向叶X另收取烟弹款人民币48800元,但因被查获尚未向叶X实际发货。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廖X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章X、郑X处购进人民币71015元的Marlboro、Heets等品牌电子烟烟弹,后将上述所购进的电子烟烟弹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给他人。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在被告人章X处查获的HEETS(TURQUOISELABEL)等14种158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2018年4月20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2日、5月4日、9月17日,被告人章X、郑X、叶X、韦X、徐X、马X、范XX、范XX先后被查获到案;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廖X根据公安机关通知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到案后,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韦X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X、郑X、韦X、范XX、范XX、廖X、马X、叶X、徐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协查复函、手机内存信息提取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丁XX、陈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X、郑X、韦X、范XX、范XX、廖X、马X、叶X、徐X的供述和辩解,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辨认、搜查、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支付宝交易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郑X、韦X、范XX、范XX、廖X、马X、叶X、徐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X、郑X、韦X、范XX、范XX、廖X、马X、叶X、徐X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章X与郑X、被告人范XX与范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韦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廖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X、郑X、韦X、范XX、范XX、马X、叶X、徐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范XX、范XX收取部分货款后未实际发货,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韦X辩护人提出的2018年12月13日的金额为13050元的一笔交易系他人所为,不是韦X销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章X、郑X系向韦X购买电子烟烟弹,韦X负责与二人联系,并组织货源、收取货款,故该金额应计入韦X的销售金额,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韦X系坦白、认罪认罚等罪轻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范XX辩护人、被告人叶X辩护人提出的二人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的罪轻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郑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撤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韦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韦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范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范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廖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马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叶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徐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XX  韦XX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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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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