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深圳市XX公司、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XX公司、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执保1398号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XX**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398406U。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XX。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978655N。法定代表人:肖XX。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8133.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深圳市XX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9)富南诉保第201XXXX0327-013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2019年4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8133.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XX书记员  詹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