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黄XX与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50号原告黄XX,女,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XX。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沙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847427E。法定代表人黄XX。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按简易程序审理,需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3元,经审查,原告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XX书记员 刘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