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XX。
委托代理人沈X,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刘*,江**威律师*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孟X。
上诉人卜XX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润州区人民法*(2013)润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查*:杨XX与另一受害人(他案原告)万XX系夫妻关*,承租喻XX、刘XX(系本市润州区李***XX业主)车*居*,并以该车*为营业地点从*粮油、禽蛋、机面加工销售。卜XX、孟X系夫妻关*,从*废旧物品回收经*,承租使用了本市李***XX号104室房*(以下简*“104室房*”)。
杨XX承租的车*位于*XX、孟X居*房*的西南方。卜XX、孟X房*以西有*院落,宗*四至如下:东*104室房*西墙,西至围墙;南至车*北墙,北至围墙。该院落被卜XX、孟X用于*放收购的废旧物品。
车*西面墙体开设卷帘门和*璃窗户各一扇;北面墙体直接毗邻卜XX、孟X实际使用的院落,该墙体中段*设木门一扇。案件审理过程*,卜XX、孟X未提供经*场所为事发地点的废旧物品回收业营业执照。
另查*:2013年6月30日1时03分,镇江*消防支*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市李**山*盛**与黄**XX门面房*生火灾,1人受伤(当时*定为另一受害人万XX),受灾2户(即本案涉案2户)。经*查,火灾烧毁门面房*旧书橱、旧席*思床垫、旧书桌、旧衣服、泡沫、废品收购站内纸箱,过火面积约20平**,直接财产损失324元。2013年7月5日,镇江*润州区公**防大队出具镇润公*火认字(2013)第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大概是6月30日凌*1时**,起火部位位于*油店门面房*前墙体北侧1.5米*至废品收购站门前墙体南侧1米*前的衣橱、泡沫、席*思摆放处,起火原因是排除电气线路*障、雷*起火、自燃,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堆放的可燃物导致。
审理中,杨XX认可旧书橱、旧席*思床垫系自家*放。卜XX、孟X认可四、五十斤旧衣服、七、八斤泡沫系自家*放,院内杨XX北墙木门60公*距离处靠西侧外墙部分的纸箱系自家*放。
2013年6月30日事发当晚,杨XX吸入焦*烟尘后*小时*,被送至镇江*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入院诊断为呼吸道烧伤,共计*生医疗费*7492.43元。
杨XX诉至原审法*,要求卜XX、孟X按照80%的责任*例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7492.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3、营养*450元;4、护理费1620元;5、误工费2624元;6、交通*100元。合计9886元(12358.40元×80%)。
原审法*认为:公**防大队排除了因电气线路*障、雷*起火、自燃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堆放的可燃物导致火灾的可能*,因此本案所涉火灾可能*第三人所致。在第三人行为事实尚*明*的情况*,如果卜XX、孟X违反了法*义务,实施*侵权*为,也可以确定卜XX、孟X对杨XX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房*的所有**、占有*在处分、支*或者使用房*以及利*房*所占空*时,有*能*为物和*动侵犯邻人的人身财产权*。基于*种互相*近、影响密切的关*,应*以“善良管*人”的标准,确定邻人之间负有*慎*意的义务。杨XX与卜XX、孟X毗邻而居,生活多年,双**应*日常*活中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对方*成*害。本案中,双**事人只顾*利,均在起火部位堆放了易*物品,卜XX、孟X还在废品收购站院内靠近杨XX居*车*北墙木门处堆放了废旧纸箱,双**未意识和*见到双**为交织,已经*成*安**患,即可能*外来火种导致火灾,造成***身财产的重大损失。综合考虑社会参与人的合理期待(双**为邻居,作为权**一体理当互相*顾)、危*控制的可能*和*免危*结果的成*(双**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为废旧物品的堆放行为即可避免损害)、行为人的受益**(双**因堆放行为取得对空*的利*便利,相*人身权**著轻微),原审法*认定双**放物件的行为可能*成*人损害,而双**未为防止他人利**损尽到合理注意责任,故双**需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卜XX、孟X应*杨XX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卜XX、孟X并非投放火种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在投放火种的行为人确定后,向*追偿。
原审法*认定杨XX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据,认定7492.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8元/天计*4天,认定72元;3、营养*:按15元/天计*30天,认定450元;4、护理费:住院期间4天,按60元/天计*,认定240元,出院期间护理费1300元,护理费*计1540元;5、误工费:杨XX主张*2624元/月的工资标准不超过零售业在岗职工的平*工资,根据杨XX伤情,酌情认定误工费2624元;6、交通*:酌情认定50元。以上合计12228.40元。
原审法*判决,卜XX、孟X于*决生效后*日内赔偿杨XX损失6114.2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双**事人各半负担200元(杨XX已全*预付该款,卜XX、孟X应*负担的200连*上述赔偿款一并给付杨XX)。
上诉人卜XX上诉称,本次事故并非堆放物自燃所致,原审法*认定可能*第三人行为所致,所以上诉人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各自损失应*各自承担。上诉人堆放物品的行为不违法。堆放物品失火导致损害,不属于**的特殊侵权*形。本次事故更接近于*一次意外事故,上诉人无法*见火灾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未经**,在事故地点经*废旧物品回收业务,在邻近被上诉人居*处堆放易*物品,其行为具有*法*,有*观过错,被上诉人的违法*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有*接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准确,应*维持。
原审被告孟X的意见与上诉人意见一致。
二审查**事实与一审查**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住的房*位于*通**旁,上诉人卜XX和*审被告孟X的旧衣服、泡沫都*露天敞开堆放,堆放地点紧邻人行道,附近是公*汽车*靠站,人员往来频繁。
上述事实有***事人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应*履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责。上诉人卜XX和*审被告孟X应*预见到其堆放旧衣服、泡沫的地点极易*现外来火种,堆放的物品和*放方*极易*外来火种导致火灾,致害他人。但上诉人卜XX和*审被告孟X未采取足够的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违反了《中华*民共和**防法》的上述规定,其行为具有*法*,主观上有*错。上诉人卜XX和*审被告孟X的违法*放行为与施*火种的行为相*合导致火灾,致伤被上诉人,上诉人卜XX和*审被告孟X应*承担侵权*害赔偿责任。在导致火灾的火种来源尚*查*的情况*,一审法*判令上诉人卜XX以及原审被告孟X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不当。
被上诉人在起火地点也堆放了可燃物品,其行为同样具有*法*,应*据此承担相**法*责任。上诉人称上诉人和*上诉人的损失应*各自自行承担,无法*依据,本院不予支*。一审法*根据被上诉人自身过错情况,确定上诉人卜XX和*审被告孟X共同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恰当,应*支*。
综上,上诉人的上述理由均不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准确,应*维持。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卜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李**
代理审判员 戴XX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