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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申*执行人周X,居*。

委托代理人刘*红,江**非律师*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XX,居*。

申*执行人周X与被执行人孙XX债权*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亭伍*初字第0116号民事调解*,载明:一、被告孙XX为周XX向*告周X借款人民币90000元*供担保,依法**承担保证还款的责任,现被告孙XX自愿于2013年2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周X人民币70000元,余*20000元*原告另行向*款人周XX主张。被告还款后,不再承担周XX上述90000元*款的保证责任,原、被告之间余*瓜葛。二、被告偿还70000元*,有***务人周XX追偿。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X负担。

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孙XX未能*期履行生效的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人周X于2014年7月23日向*院申*执行,经*查*为执行标的为70000元*逾期利*、执行费1250元,合计71250元*逾期利*。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人向*院申*保留债权,本案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人向*院申*保留债权,本案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继续执行。申*人周X的申*符*有***规定,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高*民法*《关**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2014)亭伍*字第0123号案件的执行程*。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人可随时*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效力。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孙 明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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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16:00:00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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