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湖南楚*律师*务所。
被告赵XX,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方*东*用简***,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院依法*票传唤吴*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席*理。本案现已终*。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介绍相*,因自己年*偏大,10后*订婚,2013年4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起在宁*生活一段**,因双**格和*生观差异,经**生争执,后*告独自返回邵*,不再和*联系,手机关*打不通。我与被告婚前了解*够,没有*情基础,与被告相*时*很短,没有*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曾*动提出离婚,双**有*育小孩,没有*置财产。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请求依法*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XX未作答辩。
经*理查*:原、被告于2013年**经*介绍相*,于2013年4月27日在邵***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共同生育子女。婚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酿成*纷。
上述事实,有*告供述,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信息、结婚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四份证人证言,因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戚**或者朋友关*,其证明*较为薄*,本院仅作为参考。
本案经*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经*介绍相*,但系自主婚姻,双****好的感情基础。现虽双**生矛盾,在感情上产生隔阂,但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多家**通,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仍有**的可能。原告李XX要求玉被告赵XX离婚,但未向*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证据,对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赵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赵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邵**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方*东
代理书记员 朱**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求离婚的,可由有**门进行调解*直接向*民法*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
有*列情形之一,调解*效的,应*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暴*或虐待、遗弃家*成*的;
(三)有*博、吸毒等恶习*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居**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失踪,另一方*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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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16:00:00
审理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