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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XX与被上诉人王XX、梁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XX,男,汉族,1976年11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69年8月。

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XX(又名吕XX),男,汉族,1972年5月。

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梁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开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一审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通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给上诉人胡XX。

审  判  长    任晓飞

审  判  员    薛XX

代理审判员    葛XX

书  记  员    张XX(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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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1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37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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