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XX,男,汉族,1976年11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69年8月。
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XX(又名吕XX),男,汉族,1972年5月。
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梁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开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一审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通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给上诉人胡XX。
审 判 长 任晓飞
审 判 员 薛XX
代理审判员 葛XX
书 记 员 张XX(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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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1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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