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省马*山*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0)皖05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省马*山*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安*长城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旗,安*长城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山*XX公*,住所地安*省马*山*花**XX。
法*代表人:何XX,该公**行董*兼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安*XX律师。
肖X因与马*山*XX公*(下称XX公*)侵权*任*纷一案,不服安*省马*山*花**人民法*(2018)皖0503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皖05民终7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马*山*花**人民法*另行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皖0503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肖X不服该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肖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支*其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XX公**担。事实和*由:1.肖X提交的《交通*故认定书》系马*山*公**交通*察支*出具的正式法*文*,已经***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消防连*器漏水,一审不予采信,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XX公**认其系消防栓及消防连*器的管*人。其次,肖X提交的2018年2月4日的《交通*故认定书》载明:2018年2月4日7时30分许,肖X骑电动自行车,因路*结冰湿滑*外滑*(慈湖河东*,事故造成*X受伤,车*损坏(路*结冰因东**消防栓漏水*成)。该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日出具,可以认定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消防连*器漏水,XX公**为管*人没有*到安***职责。但一审前往马*山*公**通*察支*122事故处理大队调取材料时,发现材料中缺少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执法*录的仪视频资料等,就认为无相**据支*交警大队所确认的事实和*任*,属于*定事实错误。交警曹X在原二审庭审时*出庭作证,证明*次事故按简***处理,对于*理事故的视频资料,交警部门只保存六个月。同时,相**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执法*录仪视频资料等属于*警部门内部管*资料,最终**正式法*文*为准。一审让肖X承担交警部门管*不规范*致的不利**,扩大了肖X的责任。第三,一审对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明》和《补充*明》予以认可,却对上述证明*料的基础法*文*《交通*故认定书》不予认可,有*偏颇。2.一审判决遗漏关*词“事故”,属认定事实错误。《交通*故认定书》中载明“肖X无事故责任”,《补充*明》载明“该起事故为交通*外事故,各方*无事故责任”。一审判决在摘抄和*定时,均表述为“各方*无责任”,显然错误。通*曹X警官的证人证言可知,“事故”一词恰是决定本案责任*关*词。交警只能*于*通**等认定事故责任,而不能*理公*管*人责任,故一审对此理解**定错误。3.肖X提交的照片及曹X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防连*器漏水*延伸至非机动车*上结冰,导致肖X骑车**时**受伤,一审认为无法*确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肖X不仅提交并放大了肖X摔倒时**的照片,还在庭审中进行了演示。从*组照片可以看出:消防连*器在往外漏水,周*路*环境是潮湿并结冰的,有XX公**打扫干*的积雪,但是远离消防连*器处的积雪周*是干*的,消防连*处的漏水*着坡路*伸至非机动车*并结冰。肖X提交的上述现场照片均得到曹X的确认,与交警出警的现场一致。通*照片的对接可以判断,消防连*器漏水*的水*痕迹与非机动车*内的结冰连**体。故肖X摔倒与消防连*器漏水*在因果关*。
XX公**称,1.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调查,分别*案发现场两次,去交警大队两次。2.肖X上诉理由成*有*个前提,一是事故认定书不可以推翻,二是所拍摄的现场照片真实。3.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上,不是XX公**管*范*。肖X没有*据证明*防连*器漏水,一是因为事发前一天晚上下了大雪,导致路*结冰;二是肖X提供的十几张*片没有*张*示消防连*器漏水,事发现场与消防连*器有*几米*距离,即便漏水,水*也不可能*到那*。4.《事故认定书》是事发当晚肖X的父母协助交警完成*定过程*签字确认,XX公**有*到,也没签字。综上,请求驳回肖X的上诉请求。
肖X向*审法*起诉请求:判令XX公**偿经*损失111293.2元*利*,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8年2月4日7时30分许,肖X骑电动自行车*本市慈湖河路*南向*骑行时,因该路***段*面结冰湿滑*外滑*,造成*X受伤、车*损坏。后*X至马*山*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2月4日,马*山*公**交通*察支*122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通*故认定书》,载明:2018年2月4日7时30分许,肖X骑电动自行车,因慈湖河路***XX路*结冰湿滑*外滑*,事故造成*X受伤、车*损坏。(路*结冰因东**消防栓漏水*成)……根据《道理交通*故处理程*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定,认定肖X无责任。2018年4月16日,马*山*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X因上述事故受伤为工伤。2018年8月30日,经**省江****定所认定,肖X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安*省XX公**具证明*份,称肖X于2018年2月4日至7月30日因腿部受伤摔伤在家*养,已按规定扣发其工资。2018年10月11日,马*山*公**交通*察支*122事故处理大队出具《情况*明》载明,肖X上述交通*故中事故地点“慈湖河路***消防栓”为慈湖河路***XX的消防栓。2018年12月15日,该大队又出具《补充*况*明》,载明,慈湖河路***XX自摔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复勘,发现该现场路*积雪,东**门面房*消防栓处积水、结冰,门面房*结冰延伸至非机动车*……该起事故为交通*外事故,各方*无责任。
一审法*认为,《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银行、车*、娱乐*所等公*场所的管*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障义务,造成*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任。经*该规定所阐述的内容*行解*,并结合本案中XX公**管*的消防栓之情形,若交通*故事发路**面结冰系由该消防连*器漏水*成,从*导致肖X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摔伤,则XX公**为消防栓管*人的安**障义务应*伸至非机动车**,否则,该公**应*担责任。本案中,造成*X骑行电动车**摔伤虽系该路**面结冰所致,但结冰原因是否系由消防栓上消防连*器漏水*产生,从*X所提交的现有*案证据审查*断,无法*以准确认定。故肖X要求XX公**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请,无事实和**依据,依法*应**。判决:驳回肖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原告肖X负担。
二审中,双**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实除与一审相*外,根据肖X提供的中国*气(安*)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4日一周*气预报,全*为持续低温*气,极端最低气温*淮淮北和*别**为零下10到零下14度,江*南部为零下8到零下12度;马*山*均为多云*阴*或多云*晴天,无降水。
涉案交通*故处警警官曹X于2019年6月3日在本案原二审、即本院(2019)皖05民终772号审理中出庭作证,证明122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案后*达事发现场时,肖X已被送至医院治疗;现场消防栓没有*射,有*量滴水,连*处有*柱悬挂;大量流水*至非机动车*内,由于**低,从*防连*器到非机动车*肖X摔倒处有**结冰;除肖X外,还有*人在此处摔倒;肖X提供的照片与当时*法*录仪拍摄的现场一致,执法*录仪里的视频上传到公*账号仅保存六个月;交通*故仅对事故责任*行了认定,不涉及公*场所管*人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XX公**于*X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肖X提供的现场照片,结合曹X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涉案消防连*器漏水,水*着缓坡流至非机动车*,至绿化带处受阻后**侧流淌,由于*时*低气温*零下8-零下12度,形成*定面积的冰层。照片中虽显示有*前期下雪堆积的雪堆,但通*多张*片对比可以看出,雪堆周*路*是干*的,并无因融*导致的水*,只有*防连*器漏水**的路*是潮湿的。故应*认定肖X摔倒系消防连*器漏水*致路*结冰造成。从*通*故发生时*早晨7时30分可以得出,消防连*器漏水*时*应*在夜间,有*定的突发性,故对XX公**管*不应*于*责;肖X在骑行过程*应*持安***,其未尽谨慎*驶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主要责任。综合双**事故中的过错,本院确定XX公**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任*肖X自行承担。
参照安*省XX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核,确定肖X的各项*失如下:1.医疗费。据票核实为1828.2元。2.营养*。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限为90日,按每天30元**,为2700元。3.护理费。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为60日,按每天132元**,为7920元。4.误工费。肖X提供的《证明》没有**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其仅提供了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表,未提供银行流水*明*伤后*资扣发情况;同时,肖X因在上班*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故而被认定为工伤,其工资福利*遇依法*变,应*所在单*按月支*,故对肖X的误工费*张*予支*。5.残疾赔偿金。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按安*省XX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31640元**,为63280元(31640元/年×20年×10%)。6.精神损害抚慰金。肖X因交通*故造成*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6000元。7.交通*,肖X主张500元,根据其就医地点、次数,酌情支*300元。8.车*修理费。肖X虽未提供修理费*票,但根据交通*故认定书记载,肖X的电动自行车*因交通*故致损,故酌情支*300元。9.鉴定费,据票核实为1300元。上述费*合计83628.2元,由XX公**20%赔偿16725.64元。
综上,肖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本院予以部分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省马*山*花**人民法*(2019)皖0503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
二、马*山*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X经*损失16725.64元;
三、驳回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肖X负担1450元,马*山*XX公**担9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肖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赵XX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二〇年*月二日
法*助理俞XX
书记员周X
其他 其他侵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16:00:00
审理法院: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