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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公司、周X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XX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北XX。

  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XX、王颖,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周X,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厦门XX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周X在本案仲裁阶段确认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以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为由退回。

  2、经系统查询,本院轮候查封周X名下址于思明区鹭江道XX车位及登记于周X名下的闽D×××××车辆,均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冻结周X名下4个账户,余额分别为0.31元、2.49元、0元、0元,因余额太少,本院未予扣划;此外周X名下查无其他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周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2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厦门XX公司。厦门XX公司明确表示知情,且目前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知周X的具体下落,暂无其他执行措施请求,同意本院先行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周X名下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另案首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目前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厦门XX公司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XX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纪珠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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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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