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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按最低刑期判决三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虞*县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19)豫1425刑初61号

  公*机关*南省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小学文*,住河南省商**。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虞*县公**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X,河南木兰律师*务所律师。

  河南省虞*县人民检察院以虞*刑诉(2018)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4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领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河南省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0日深夜23时*,被告人王XX携带刀具,在商*310国*XX附近乘坐了被害人尹X的出租车,当出租车*驶至虞*县嵩XX响水*小区北XX附近时,王XX因故持刀捅刺尹X,致使尹X颈部、胳膊、后*等多出受伤,此时*车*在行驶中,尹X打开车*,顺势滚到了地上,该车*住了路***后*停,王XX顺手从**拿走尹X一部VIVO手机后*走。经*定,尹X之损伤构成*伤二级,手机价值100元。

  公*机关*支*指控,向*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相**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提请依法*处。

  被告人王XX辩称,其构成*意伤害罪或者抢劫罪,不具有*人的故意,不构成*意杀人罪。

  辩护人马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X构成*意伤害罪,系坦白,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处罚。

  经*理查*,2018年8月30日深夜23时*,被告人王XX携带刀具,在商*310国*XX附近乘坐了受害人尹X的出租车,当出租车*驶至虞*县嵩XX响水*小区北XX附近时,王XX因故持刀捅刺尹X,致使尹X颈部、胳膊、后*等多出受伤,此时*车*在行驶中,尹X打开车*,顺势滚到了地上,该车*住了路***后*停,王XX顺手从**拿走尹X一部VIVO手机后*走。经*定,尹X之损伤构成*伤二级,手机价值100元。

  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王XX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尹X经*损失32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列证据证实:

  (一)公*机关*交的证据

  (4)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2.书证

  (1)人口信息查*、无前科证明,证明*告人王XX的身份信息,王XX无违法*罪前科。

  (2)抓获经*,证明*告人王XX系2018年9月2日被抓获归*。

  (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8年9月2日,依法*押了被告人王XX随身携带的VIVO牌手机和**刀一把。2018年10月23日,依法*押了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并于*日将扣押的手机归*给被害人尹X。

  (4)情况*明,作案工具匕首因长期暴*在室外,未在该匕首上获得常*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证明,证明*告人王XX没有*动车*驶证。

  3.证人证言

  (1)证人康X的证言,2018年8月31日凌*一点多,我和*外一名保安*陈XX在滨河公*小区保安*南XX值班。有*穿黑色T恤的年*人从*河路*东**走,然后*到了我跟前,借我的手机给家*人打电话,由于*没有*身带着手机,就拿起老陈*手机,递给了这个年*人。他接过电话后,拨打了一个电话号码,但是手机提示无法*通,他就把手机交给了我。然后*就步*向*走了。我没有*见有*迹,整个过程*我也没有**他身上有***味,走路*正常。

  (2)证人李X的证言,今天凌*12点40分左*,我开着我的出租车*虞*县嵩XX由东**行驶,当时*的车*没有*客,我由东**行驶到虞*县响水*小区北XX对面时,发现嵩山**XX的响水*小区北门东*20米**,停着一辆出租车,这辆出租车*在了花*子上,周*还有*四个围观的群众,有*人捂着脖子站在这辆出租车*后*。这个捂着脖子的人就向*走过来了,对我说他是出租车**,有*抢劫了他。我看着这名受害者受伤挺严*,白*T恤上都*血湿透了,后*上,裤子上也都*血。我就赶紧开着我的车*他去虞*县新县医院了。

  (3)证人沈X的证言,我在我的出租车*台上听到有*名出租车*别*抢劫了,现场就在虞*响水*北门,我发现有*辆出租车*在了花*子上面了,我听周*的人说有*乘客把这辆车*司*抢劫了,司*已经*送医院了。昨天23点左*,我开着我的车*到虞*县人民路*健康XX的老木兰市场,这时*有*出租车**开车*排来到我的车*侧,问我老木兰市场在哪,我说这就是老木兰市场,然后*就开车**走了,当我开到老木兰XX,在车*等了会乘客。这时*这个司*又开车*来了,问我XX网吧咋走,我说挨着健康XX一直往正东,健康XX最东*就是了。然后*就开车*了,我没注意他开车**个方**了。我看见他的车**座椅上坐着一个人,这个人穿着黑色的上衣。这名司*所开的出租车**水*北门停着的受害者的出租车**很像,颜*也很像。

  (4)证人王X1请的证言,2018年8月30日,王XX不在家。8月31日凌*四点左*,忽然听到有*门的声音,我父亲开门之后,我听到是我弟弟王XX的声音。9月2日,王XX说没钱*。然后*就取了500元*,他就要了400元。然后*就没再见我弟弟,这中间我弟弟除了9月1日出去了一会,去办理了一张*手机号,我发现他手里带着一部手机,这部手机是VIVO牌的,上面是白*的,下面是玫瑰金*的。他以前用的不是这部手机,我问他这部手机在哪里弄的,他说是在他老表那*拿的翻新的手机。

  (5)证人王X2的证言,证明*容*证人王X1请的证言基本一致。

  4.被害人尹X的陈*及视频取证内容,2018年8月30日晚上23时**,我行车*310国*光彩大市场西北门,有*男子在路**车*就停了,他说上虞*县木兰XX,当时*也没多想就走了。路*他说家*平*的,走到嵩XX,快到桥西头的时*,突然间我后*挨了一下,很疼,紧接着我脖子上感觉被利*割了,我用手一挡,看见那*男的手里拿着刀,我感觉应*有*把,那*人一边*刀扎我划我一边*“弄死你,杀了你”并且嘴里不断的重复着这几句话,我本能*用双*保护着自己的身体,但不断挨刀,具体哪里我也顾*上了,我就打开车*顺势倒了出去,摔在了地上,车*己行驶偏离的路*往南边*去了,撞在了南边*行道护栏上停了下来,当时*的脖子已经*外喷血了,我用手捂着,车*下后*看见那*男的下车*,上到驾驶位置上了,发动没发动车*不清楚,一会他又下来到了副驾驶,下车*时*我看见他拿着我的手机从*边*人行道往西跑了。

  5.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大概三四天前的一天深夜,我在310光彩市场附近的一家*市买了三瓶老村长牌的白*,喝完酒后,我就瞎溜,不知道在哪里搞了一把匕首。然后*就拦出租车,我要去XX网吧,但是他没有*,然后*们吵了两句嘴。然后*就让他再往北开,让他开车*到我老表以前洗车*地方,我隐约知道这个洗车*地方*近有*网吧。他催我说到地方*,赶紧下车*钱。我一看根本没有*我说的那*地方,旁边*没网吧。他骂了我一句,但是具体骂的啥我记不清了。然后*们两个就争吵了一会,然后*就恼火了,脑子一热,我就从*身携带的包*拿出来刀子,就用刀子扎他,往他身上扎了好几下,我用刀子扎他的时*不停地说:“扎死你,扎死你,扎死你……”然后*就开起车*,下车*了,他打开车*跑的时*,车*在滑*。我就赶紧在车*从**座位上窜到驾驶座位置,想逮住他继续用刀子扎他,我刚来到驾驶座位置,这时*车*在了路**花*子上了,我顺手拿起这个司*放在空*出风口上的一个卡子上面的手机,然后*就跑了。

  6.鉴定意见

  虞*县公**法*学人体损伤程*意见书,证明*X之损伤构成*伤二级。

  虞*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抢的vivo手机价值100元。

  商**公**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明*作案匕首等进行了DNA鉴定,其鉴定意见是1、现场提取的疑似血迹、血迹擦拭物、可疑斑迹擦拭物、主驾驶座后*疑似血迹擦拭物、左**外侧下端可疑斑迹擦拭物中检出DNA与受害人伊XX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型相*,其累计*然率为9.67×10的30次方。2、主驾驶座座椅头套上的可疑斑迹,右上侧座套上可疑斑迹检出的DNA与王XX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型相*。其累计*然率为1.78×10的29次方。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录、提取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明*发现场概貌和*场情况*片及王XX指认了藏匿刀具的地点,随后*查*员依法*该刀具进行提取。

  (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8.收条、谅解*,证明*告人王XX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尹X经*损失32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经*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印*了本案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明*系,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公*机关*控罪名成*。王XX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系未遂,依法**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事实不符,依法*予采纳,提出王XX系坦白*辩护意见,经*,王XX虽然不认可其具有*人的犯罪故意,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依法*以采纳。根据王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徒刑三年。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省商**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马*长

  审 判 员  程X长

  人民陪审员  何*某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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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1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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