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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XX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1民初5499号

  原告:杨XX,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XX,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杨XX与被告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被告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段XX退还购物款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购物本金1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段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杨XX与段XX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出于对段XX的信任,杨XX于2017年10月5日向段XX转账225000元用于购买油卡。转账后,段XX未能如约向杨XX交付油卡,经多次协商后段XX同意退还杨XX全部购买油卡款项。段XX仅在2018年5月17日退给杨XX100000元,剩余的1250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故诉至法院。

  段XX辩称,杨XX所诉属实,125000元同意还,只是我的上家未退给我暂时给不了,我要求分期付款,不同意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5日,杨XX向段XX转账225000元用于购买加油卡,段XX承诺两周内交付加油卡,但到期未履行。经双方协商,由段XX退款。2018年5月17日,段XX向杨XX退款100000元,剩余125000元至今未退。

  本院认为:段XX向杨XX支付购物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后因段XX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返还杨XX购物款。但段XX只返回部分购物款,剩余部分以上家未退为由未予退还,故杨XX要求段XX退还剩余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XX要求段XX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XX购物款共计125000元;

  二、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段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洪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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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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