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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全*为当事人保障利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市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男,1991年9月26曰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曾X民间借贷纠纷管*权*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江*区人民法*(2020)鄂0103民初5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21日向*院提出上诉。依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权*高*民法*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理。

  上诉人周XX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管*。上诉人经***地位于***,且本案的借款行为以及办理房*抵押登记的行为均发生在武*市洪**。借款协议内所写的江*区并不是真实的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对本案不具有**权。请求二审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市洪**人民法*审理。

  被上诉人曾*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查*为《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管*,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和*属管*的规定。”本案中,双**事人于2019年9月30日在武*市江*区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任**方*****市江*区人民法*提起诉讼。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和*属管*的规定。被上诉人曾XX此向*审法*提起诉讼,符*法*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周XX提出管*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员  张*

  二〇二〇年*月九日

  法*助理黄XX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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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8 16:00:00

审理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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