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财产侵权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0民初1256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负责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庆,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女,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供热服务中XX,住所地天津市河东。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刘X、天津市河东区房管供热服务中XX(以下简称河东区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庆、高X,被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损坏更换配件费2570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XXX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刘X系XXX的业主。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为XXX提供供热服务。2020年1月4日下午16:46,原告工作人员接到被告刘X家人的电话称暖气井跑水,后原告派人到现场查看,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到场查看电梯是否受到影响,并拨打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的电话报修。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的工作人员于17:30左右到现场进行了维修,于18:15左右修复完毕。暖气井跑水导致流水从井道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损坏。为保证服务到位,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电梯,原告及时对电梯进行了维修,并支出维修费25701元。就赔偿问题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

  刘X辩称,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漏水供热管井在公共楼层内6层,漏水并非被告刘X所致,被告刘X及家人发现后已及时通知原告维修,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主张的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自行维修电梯的数额不予认可。此次漏水被告刘X家中地面及家具全部被水浸泡,保留向原告追究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河东区供热中心辩称,小区供热管井是由其维护,其每年对供热管井进行维修检查。供热管井跑水非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造成,与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无关。而且不清楚供热管井的钥匙是在物业处还是业主家。被告刘X拨打的电话不是河东区供热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河东区供热中心接到电话称需要维修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维修完毕,跑水原因系除污器盖被拧掉造成的,是谁拧掉的待查,河**供热中心不是直接侵权人,故不予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光盘与二被告关于事发时间、地点、人员的陈述相吻合,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维保单位情况说明、零部件销售报价单、电梯零部件设备供货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及发票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X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被告刘X提交的通话清单、手机截图通话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刘X有拨打电话的记录,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故本院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负责XXX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刘X系该小区的居民。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负责该小区楼层供暖管井的维护。

  2020年1月4日,被告刘X所在XXX供热管井跑水。被告刘X向原告报修。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后及时进行了维修。由于供暖管井跑水,水流入电梯,造成电梯损坏。原告委托案外人被告北京XX公司对电梯及时进行了维修,并支出费用25701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供热管井跑水系刘X的家人操作失误造成的。

  本院认为,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对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XXX小区的供热管井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因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供热管井跑水系被告刘X家人所为,但将刘X作为侵权人列为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东区供热中心抗辩业主将除污器盖拧掉造成供热管井跑水,由此产生的损失与其无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跑水造成原告负责管理的电梯损坏系事实,因此支出维修费用亦是事实,故对该维修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供热服务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损失25701元;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供热服务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X


其他 财产侵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