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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张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汉族,1942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雨城区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冯XX,四川雅州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周*英,四川雅州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杨XX,男,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雨城区。被告张XX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殷XX,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罗XX,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雨城区。系被告殷XX之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曾XX,雅安*雨城区维权**服务所法*工作者。

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殷X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吴*平*用简***于2013年3月3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冯XX、周*英,被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殷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黄XX诉称:2015年1月6日19时2分许,原告之子谢XX驾驶车*号为川TXXX号摩托车*货运站往多营镇方**驶至康XX左*弯时,与被告张XX驾驶的被告殷XX所有*川TXXX号摩托车,由多营镇往货运站方**行时*谢XX相*,造成*XX、张XX受伤及两车*损的道路*通*故,谢XX受伤后**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警部门认定谢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XX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XX驾驶的川TXXX号摩托车*实际车*为被告殷XX,被告张XX在借用时*生了本次交通*故,该车*依法*保交强*,因本次交通*故给原告造成*经*损失,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谢XX死亡造成*死亡赔偿金、交通*、丧葬费、精神抚抚慰金*各项*失共计24876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XX辩称:对本次事故事的责任*定持有*议,谢XX驾驶的川TXXX号摩托车*报废车*,依法*得上路*驶,因此本次交通*故应*谢XX承担全*责任,被告张XX不应*担事故责任。本案中谢XX驾驶的川TXXX号摩托车*登记车*为案外人刘XX,刘XX明*该车*报废,仍然交由谢XX驾驶,对谢XX的死亡具有*错,应*刘XX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殷XX辩称:本案中被告殷XX将车*出借给具有*驶资格的被告张XX驾驶,发生了本次交通*故,被告殷XX对事故发生不具有*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查*:2015年1月6日19时2分,原告之子谢XX驾驶车*号为川TXXX号摩托车*货运站往多营镇方**驶至康XX外左*弯,与被告张XX驾驶由多营镇往货运站方**行的车*号为川TXXX号摩托车**,造成*XX、张XX受伤及两车*损的道路*事故,谢XX受伤后**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安*公**交警支*特勤大队作出的雅公*认字(2015)第00003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谢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XX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XX驾驶的川TXXX号摩托车*实际车*为被告殷XX,被告张XX借用该车*发生本次交通*故,该车*投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谢XX驾驶的川TXXX号摩托车*登记车*为刘XX,该车*实际转让与了谢XX,谢XX系原告之子。

以上事实,有**院确认的原告、被告身份证明、雅公*认字(2015)第00003号《道路*通*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及原、被告庭审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的生命健康**法*保护。《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被告张XX驾驶的被告殷XX所有*川TXXX号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义务人和*权*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权*在交强*责任*额范*内承担连*责任*,人民法*应*支*。”因此,原告因本次交通*故造成*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为人被告张XX和*告殷XX在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内承担连*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谢XX与被告张XX在本次交通*故的责任*例分担,结合本案实际,确认被告张XX承担本次交通*故的责任*例为20%,谢XX承担本次交通*故的责任*例为80%。

关**原告具体赔偿项*,本院依照相***规定审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谢XX系城镇居*,死亡赔偿金*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按二十年**,其死亡赔偿金*22368元×20年=447360元;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上年*职工年**工资为41975元,其丧葬费*41975元÷2=20987.5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谢XX驾驶报废车*上路*驶,发生了造成*身死亡的本次交通*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对该项**不予支*;

4、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的交通*、误工费*,酌情确定为3000元;

以上原告损失合计*471347.5元,根据事故责任*例原告在本次交通*故应*赔偿额为(471347.5-120000)×20%+120000=190269.5元,扣除原告张XX已经*偿了的20000元*,原告未获得赔偿的损失为170269.5元。

为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XX、殷XX在本判决发生法*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黄XX120000元;

二、由被告张X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黄XX5026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872元,由被告张XX、殷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判决执行时*被告张XX、殷XX支*原告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雅安*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吴*平

书 记 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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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6 16:00:00

审理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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