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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减少赔偿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山**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4民初2512号

  原告:周XX,女,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峡山*态经*开发区王***道大西XX。

  被告:董XX,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峡山*态经*开发区王***道大西XX

  被告:叶XX,女,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峡山*态经*开发区王***道大西XX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井,山****师*务所律师。

  原告周XX与被告董XX、叶XX健康**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董XX、叶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7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9年8月28日上午8时*,原告周XX骑行电动车*被告叶XX家*口东*时,因被告叶XX踢原告周XX的电动车**发生口角,后*告董XX用拳头推打原告周XX致使其倒地,又用拳头击打原告周XX后*,被告叶XX用左*掐住原告脖颈部位并用手打其脸部,致使原告周XX左*脸部、左*、右髖、腰部、左*多处损伤、膝盖*位擦伤。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当时*原告骑电动车*被告门口辱骂被告叶XX,是原告先上门挑衅,被告迫不得已还手,原告并未住院,没有*疗费,被告不应*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XX与被告董XX、叶XX系同村邻居,被告董XX与被告叶XX系夫妻关*。2019年8月28日上午8时*,在潍坊峡山*态经*开发区王***道大西XX被告叶XX家*口东*,因前期邻里纠纷,叶XX用脚向*XX正在骑行的电动车**踢了一脚,周XX停下电动车*叶XX进行辱骂,后*XX用拳头推打周XX,致使周XX倒地,董XX后*拳头击打周XX后*几下,周XX抓住董XX的汗衫不松*,叶XX遂用左*掐住周XX脖颈部位,用手打其脸部几下,打架造成*XX左*脸部受伤,膝盖*位擦伤。纠纷发生后,潍坊市公**峡山*态经*开发区分局出具潍峡公(王)行罚决字201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董XX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处罚。潍坊市公**峡山*态经*开发区分局出具潍峡公(王)不罚决字[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周X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另査明,纠纷发生后,原告周XX先后*安**人民医院、峡山*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疗费1870.4元。本院认为,公*的健康***法*法*保护。被告董XX、叶XX将原告周XX打伤,故意伤害原告身体,侵害了原告的健康**,应*依法*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周XX与被告董XX、叶XX系邻居**,双***陸邻友好的原则和***,原告未采取理性合理的方*处理邻里矛盾,对于*害的发生亦有*错结合原、被告过错对于*权*为发生的原因力分析,本院认为以被告董XX、叶XX承担90%的侵权*任,原告周XX承担10%的侵权*任*宜。本院确认原告因损害造成*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870.4元,被告董XX、叶XX承担90%的侵权*任,共计1683.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XX、叶XX赔偿原告周XX医疗费1683.36元**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叶XX、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坊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郑XX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法*助理魏XX

  书记员宫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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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16:00:00

审理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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