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刑事裁定书
(2020)辽12刑终124号
原公*机关*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XX,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文*,个体,住昌*县,户籍*辽宁*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鑫,辽宁*衡*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别*杨XX,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无职业,住辽宁*昌*县。曾*2004年*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04年11月6日刑满*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辽宁XX律师。
原审被告人齐XX、杨XX犯抢劫罪一案,辽宁*铁岭县人民法*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辽12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齐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实际执行有*徒刑十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宣*后,原审被告人齐XX、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通*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公*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昌*县人民法*(2020)辽12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昌*县人民法*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赵*来
二〇二〇年*月八日
法*助理赵XX
书记员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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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16:00:00
审理法院: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