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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公司股东规避执行,多次诉讼后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威海*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0)鲁 10 民终 283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执行人):孙X,男,1992 年 11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君,山****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代XX,男,1993 年 7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山*XX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山*XX,住所地威海**技术开发区青岛中XX-A606。 法*代表人:杨XX,经*。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青岛XX公*, 住所地青岛市黄*区井*山XX、1512 室。 法*代表人:石XX,执行董*。 上诉人孙X因与被上诉人代XX及原审第三人山*XX公*(以下简*“XX公*”)、 青岛XX公*(以下简*“XX公*”)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威海**技术开发区人民法*(2020) 鲁 1092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9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孙X上诉请求:依法*销威海**技术开发区人民法*作出 的(2020)鲁 1092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支*上诉 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由:第一,《最高*民法* 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 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 律文*确定的债务,股东*能*明***产独立于*己的财产, 申*执行人申*变更、追加该股东*被执行人,对公**务承担 连*责任*,人民法*应*支*。结合该条文,代XX作为青岛XX公*(以下简*“XX公*”)的股 东,其应*公**产独立于*己的财产承担完全*举证责任,且 针对该举证义务的审查*应*严*的。仅凭代XX提供的纳税申 报表、2016 年*后*财务账及财务报表不足以证明XXX的财产独立于*XX的财产,要证实未发生混同代XX应*提 供审计*告、财务会计*告、公**本账户银行明*账单、股东*人银行明*账单、企业法*年*报告书等证据,并且公**目亦应*持完整性。第二,通*孙X一审提供的证据二能*看出,代XX于2013年11月7日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在(2019)鲁1092执异88号案件审理时*XX未提供自 2013年11月11 日公***后*账目、公**户的交易*水*审计*告,孙X绝对有*由怀*代XX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在一审期间孙X申*代XX向**出示上述证据,但代XX并未出示,其应*担对其不利*法*后*。第三,代XX股权*让的时*发生在孙X与XX公**行案件过程*且股权*让后***东*更为两人,企业类型也发生了变化,代XX转让股权*行为实质上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第四,债务及诉讼均发生在代XX为XX公**东*间,代XX理应*担责任。


  代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予述辩。

  XX公**予述辩。

  
孙X向*审法*起诉请求∶1.撤销(2019)鲁1092执异88 号执行裁定;2.追加代XX为被执行人。
一审法*认定事实∶山*XX公*(以下简*XX集团)为代XX开办的一人有*责任**,于2019年12月26
日变更企业名称为XX公*,于2020年1月2日变更股东*郭XX、石XX二人并变更企业名称为XX公*。

  
孙X与XX公*、XX集团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鲁1092民初240号判决,判令XX公*、XX集团返还孙X1255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47元。该判决生效后,孙X申*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一审法*未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 2019 年7月15日裁定终*本次执行程*。2019年12月2日,孙X向*审法*申*追加代XX为被执行人。一审法*受理后*法*成*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鲁1092 执异88号执行裁定,认定代XX提交的证据可证明XX集团有**独立的财务管*和*目,而孙X未提交能*明*XX与公**目发生混同的证据;裁定驳回孙X对代XX的追加申*。
一审法*认为,涉案债务虽然发生在代XX任XX集团的一人股东*间,但代XX能*提供证明*财产与公**产未发生混同的初步*据,且该公**股权*构已发生变更,孙X要求一审法*追加代XX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无事实和**依据,一审法*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孙X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X撤销(2019)鲁 1092 执异 88 号执行裁 定的诉讼请求,因孙X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后,该执行异议裁 定自然不发生法*效力,且撤销执行裁定亦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 查**,故本院对孙X的该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故本案中,双* 当事人的争议焦*为:代XX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中华*民共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责任 公**股东*能*明***产独立于*东*己的财产的,应*对 公**务承担连*责任。《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 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 人有*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文*确定的债务,股 东*能*明***产独立于*己的财产,申*执行人申*变更、 追加该股东*被执行人,对公**务承担连*责任*,人民法* 应*支*。本案中,XX集团作为代XX开办的一人有*责任* 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文*确定的债务,孙X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申*追加代XX为被执行人。作为债权*,孙X无法* 代XX存在滥用公**格的行为或者公**运存在瑕疵进行举 证,故代XX应*法*公**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即代XX应*提交XX集团及XX公**审计*告、财务 会计*告、公**本账户银行明*账单、企业法*年*报告书及代XX个人银行明*账单*证据,并且公**目需保持完整性并 附有*始记账凭证等。在执行审查*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过程*, 代XX提交了纳税申*表、2016 年*后*财务账及财务报表、 2013-2018 年*的年**计*告,但仅凭上述证据不能*整、真 实的反映公**实际经*过程*的财务收支*否与代XX个人财 产相*独立,因此代XX主张XX集团或XX公**公* 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代 XX在执行过程*擅自将公**权*让,又以转让股权*协议涉 及商*秘密为由拒不按法*要求提交相**据,显系逃避执行的 行为,应*担不利**后*,本院对其股权*让的真实性不予采 信。据此,孙X申*追加代XX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务承担 连*责任,合法**,应*支*。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X的上诉请求成*,予以支*。依照《中 华*民共和****》第六十三条、《最高*民法*关**事执 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民 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威海**技术开发区人民法*(2020)鲁 1092 民 初 137 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代XX为被执行人。

  威海**技术开发区人民法*(2019)鲁 1092 执异 88 号执行异议裁定于*判决生效时*动失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代XX 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长 侯*斌

  审判 员 郭*文

  审 判 员金*祥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法*助理 俞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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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16:00:00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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