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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公司与白XX保险纠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XX公*。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碑林*。

  负责人:**,该支***经*。

  委托代理人:同小X,女,该公**工,住该公*。

  委托代理人:赵X,女,该公**工,住该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甘*省合水*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陕西善爱*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XX公*(以下简*富XX公*)因与被上诉人白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碑林*人民法*(2018)陕0103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小X、赵X,被上诉人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富XX公**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白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由:一、原审法*未查**保险人张XX的死亡原因,事实不清。白XX提交的合水*人民医院死亡通*单*明*XX一氧化碳中毒、外伤颅脑损伤意外身亡。而颅脑损伤认定需CT或核磁共振检查,非医生肉眼判断。白XX出具的死亡通*单*能*为张XX死亡原因的认定依据。涉诉产品为意外险,白XX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系意外死亡。非意外死亡不属于*XX公**担保险责任*范*。二、原审法*对白XX为张XX的唯一法*继承人,认定查**实不清。现有*据不足以认定白XX为张XX的唯一法*承人。根据村长陈XX的笔录表明,张XX有*儿一女,儿子叫白XX,女儿白XX。三、白XX于*保险人土葬后**XX公**案,致使富XX公**法*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及被保险人真实死亡原因,对无法*定的部分,富XX公**需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四、被保险人生前患有*症,无生活自理能*,白XX在投保时*未对此作出说明。且被保险人确认患癌症之后*量购买多家*险公**身意外保险,白XX存在骗保嫌疑。

  白XX辩称,张XX本身不存在骗保嫌疑,其是否患有*病并不是保险公**予理赔的理由。首先,从*XX提供的合水*人民医院病例中可以看出,张XX身体状况*好。其次,本案保险种类为意外险,而非健康*,张XX身体健康*何*是否达到理赔条件无关。只要张XX系意外死亡,保险公**需承担理赔责任。二、保险公**尽到对于*责条款的明*说明*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即使在书面保险合同中,对于*死的释X也并未将非病理性猝死除外。保险公**向*保人明*说明*保险人的非病理性猝死属于*责情形,故该条款不发生法*效力。三、张XX意外死亡,属于*同约定之保险责任**。2017年3月20日,张XX在家*院外打水*,因路*湿滑*慎*倒,后*撞在大门石*上,白XX立即将张XX送往医院治疗,抢救无效后*亡,据合水*中医医院出具的死亡通*单*明*XX系“猝死”,具体死亡原因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外伤颅脑损伤“。无论是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还是外伤颅脑损伤都*意外死亡。

  白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富XX公***保险金100000元;2、富XX公**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查*:2016年,白XX在富XX公**买了名为《富*生命至全*外保险》(2013版)产品,保单*为P000XXXX863909,被保险人为张XX,保险费*单88元,保险金*为意外身故10万*,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2017年3月20日,张XX因路*湿滑,不幸*倒,被送至合水*中医医院,经*救无效后**日死亡。合水*中医医院《死亡通*单》诊断为猝死(1、急性一氧化碳中毒,2、外伤颅脑损伤)。白XX系张XX之子,张XX的丈夫白*甲、父亲白*乙、母亲封*均先于*XX死亡。2017年3月23日,白XX向*XX公**出索*申*。2017年5月,富XX公***XX作出《拒赔通*书》,以张XX死亡原因为猝死,属于*任*除事项,拒绝向*XX给付保险金。

  另查,《生命至全*外保险》(2013版)第六条第(六)项*定,猝死造成*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任;“释X”第6项“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人由于*在疾病或者功能*碍所引起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庭审后,白XX就“福佑中原保险卡”产品(保单*为P000XXXX2969)申*撤诉。

  原审法*认为,本案的争议焦*在于*XX公**否就保险条款的内容**责事由向*保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务。富XX公**然在保险条款中对“责任*除”一节的字体进行了加粗,但该条款属于*式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款,富XX公**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条款的内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保人作出明*说明,故法*认定富XX公**未尽到提示和**说明*务,富XX公**能*猝死为由免除其给付保险金*义务。富XX公**称张XX的死亡原因不明,但合水*中医医院出具的《死亡通*单》诊断为猝死,富XX公**未提供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法*对富XX公**辩解*由,不予采纳。白XX作为张XX的法*继承人,享有*得意外身故保险金*权*。本案在审理过程*,白XX撤回了要求富XX公***“福佑中原保险卡”产品(保单*为P000XXXX2969)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富XX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白XX保险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富XX公**担(此款白XX已预交,富XX公**付上述款时*并给付白XX)。

  本院经*理查*,原审法*查**实属实。

  二审中,富XX公**交两份证据。一、白XX2015年9月15日在XX网上发布其母亲得癌症的信息(共2页),希望获得社会捐款,该证据来源于XX的捐助网站。在发布信息中提到除白XX还有*个姐妹。该证据上的电话号码XXXXXXX,银行卡账户中国XX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证明*XX非被保险人的唯一继承人。二、2018年12月4日富XX公**转办单(共1页)、2018年12月4日富XX公**匿名举报电话的录音。证明*XX骗保,故意造成*母亲张XX的死亡。经*证,白XX认为,证据一不属于*证据。该证据上的电话或银行账户无法*明*白XX本人的信息,以及是否白XX同意上传的信息,对该证据不认可。其3日以内将核实的内容*面答复法*,但逾期白XX并未向**提供其核实的情况。对证据二录音的真实性无法*实,因为是匿名电话,证明*的不认可。

  本案争议的焦*,富XX公**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白XX起诉主张*是被保险人张XX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原审中白XX提交的合水*人民医院死亡通*单*载明*XX一氧化碳中毒、外伤颅脑损伤意外身亡。因此,原审法*根据双**险合同的约定,判决富XX公***白XX保险金10万**无不当。富XX公**诉称白XX诉讼主体不适格,白XX不是张XX唯一的继承人,白XX存在骗保的情形,但富XX公**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因此,富XX公**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2300元,由上诉人富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唐XX

  二Ο一九年 月 日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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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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