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

陈X与周XX、吕X民间借贷纠纷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内蒙古凡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吕X,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陈X与被告周XX、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67106.66元(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以及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直至偿还为止的利息,以上合计XXX.66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庭审中原告陈X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XXX.2元(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4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102259.7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4366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38794.5元,以上共计184714.2元,原告偿还了16200元,尚欠XXX.2元。之后的利息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周XX、吕X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19日向原告陈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19年5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6月19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上述借款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7%。借款期限届满,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

  周XX辩称,认可原告的陈述,也认可欠款事实,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准备用公积金偿还借款450000元左右,用房本用作抵押可以贷款来偿还借款,希望将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答辩人可以用做抵押贷款来偿还原告借款。

  吕X未出庭、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3日、5月21日和2019年6月19日原告陈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周XX账户支付借款200000元、XXX元和200000元。被告周XX、吕X共同给原告陈X出具借条两份,约定周XX、吕X共同向陈X借款200000元和48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7%,利息每周或每半个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原告账户。另,被告周XX、吕X给原告陈X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周XX、吕X向陈X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7%,利息每周或每半个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原告账户。上述三份借条均约定“借款人自愿承诺以夫妻双方的财产为本借款做担保,此借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借款期间,周X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X支付利息16200元。周XX对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金额均无异议。

  周XX与吕X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X要求被告周XX、吕X偿还借款本金8800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周XX、吕X出具的借条及陈X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在案为凭,陈X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XX、吕X共同偿还陈X借款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周XX、吕X共同给付陈X借款20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5月14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000元付清时止;

  三、周XX、吕X共同给付陈X借款48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5月22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480000元付清时止;

  四、周XX、吕X共同给付陈X借款20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6月20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0000元付清时止;

  上述二至四项应核减周XX、吕X已经给付的利息1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周XX、吕X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砚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