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L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免于刑事处罚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8月甲单位因工程施工问题与乙单位就施工过程中占用施工车辆通行道路发生纠纷,交涉过程中,甲单位人员将乙单位项目负责人车辆砸坏,乙单位一人受伤。后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三万多元,乙单位一人右膝软组织损伤。该案立案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后检察院指控甲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两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2、律师工作:
甲单位负责人L、其他两人Y、X ,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来律师事务所咨询。经当事人具体陈述并进一步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进行了具体的法律分析后,当事人决定审判阶段委托律师代理并签订合同交费。
接受委托后,律师到法院调取案件材料进行分析,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与法官庭前进行沟通,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开庭过程中就本案的核心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处理。
3、判决结果:
L/Y/X均免予刑事处罚。
4、办案心得:
免予刑事处罚在实践中非常难得。本案之所以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以下几点极为关键:
首先,了解事件的起因,为本案的辩护奠定基础;
其次,在有受害人的案件中,应及时督促当事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最关键的是,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遗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结合法律规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相关规定,并查找搜集相关案例,着重强调并指出法律依据,为免于处罚进一步提高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过专业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最终将损害后果降到最低,取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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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