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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并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07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住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彭X、李渊默,北京XX律师。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彭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杨X在本市凯旋路宁夏XX附近酒后滋事,先后殴打被害人虞XX、罗XX。经鉴定,被害人虞XX、罗XX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X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XX、罗XX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慧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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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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