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XX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3民初633号
原告:XXXX公*,住所地扬州市XX。
负责人:林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求益*师*务所律师。
被告:顾XX,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
被告暨*告顾XX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身份证号码XXX,住扬州市邗江*XX。
原告XXXX公**被告钱X、顾XX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暨*告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告给付中介服务费12000元、贷款服务费500元,合计12500元*利*(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后*告变更该项*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向*告给付中介服务费12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8年6月12日,两被告与案外人在原告居*下签订《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应**告给付中介服务费17000元,贷款服务费500元。后*告按约履行全*居*义务,但被告仅向*告支*5000元*介服务费,并拒付剩余*务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钱X、顾XX共同辩称,原告是两被告购买瘦西湖XX17-1801室房*时*中介方,但因原告并未依照合同约定为两被告购房*供办理贷款的服务,导致两被告在支*购房*付款时***量时*,原告未提供办理贷款服务,无权**被告收取相**务费*8500元,扣减两被告已经*付的服务费5000元,两被告同意再给付原告4000元*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原告提供的《不动产权*书》、《房*买卖合同》,内容*实,形式合法,本院依法*以确认并作为佐证原告相**张*证据,结合原、被告陈*及举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2日,钱X(乙方)与案外人孙XX(甲方)、居*方XXXX公*(丙方)签订《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要出售的房*位于*西湖XX17-1801,房*交易**价为人民币133万*,为甲方*得;鉴于*方*双**供房*买卖居*经*服务,签订本合同即视为丙方*行了全*义务,中介服务费*民币17000元,由乙方**;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方*付了中介服务费*5000元;
另查*,钱X、顾XX已取得位于*福路36号(瘦西湖XX)17幢1801室房*的产权*书,二人各享有50%的房*产权*额;
再查*,XXXX公***院出具《情况*明》载明:“XXXX公*、XXXX公**系XX中广*业有*公**分公*;签订案涉合同的居*方*际为XXXX公*,因业务员疏忽错误加盖**;XXXX公**本案中的相****务,均由涉案合同实际居*主体XXXX公**有。”
本院认为,案涉《房*买卖合同》系签约各方*愿签订,为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行政法*禁止性规定,合法**。原告主张*已经*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服务义务,结合其举证的《房*买卖合同》中关*“鉴于*方*双**供房*买卖居*经*服务,签订本合同即视为丙方*行了全*义务,中介服务费*民币17000元,由乙方**”的约定,被告已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两被告已实际取得位于*福路36号(瘦西湖XX)17幢1801室房*的产权*书的实际情况,原告向*告主张*付尚*中介服务费12000元,有*实及法*依据,依法**支*。两被告辩称原告未依约提供申*贷款服务,结合案涉合同中有*“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内容*看,中介服务费17000元*不包*中介方*原告为被告提供申*贷款服务的费*,合同亦未载明*告有*务为被告提供申*贷款服务,故两被告主张**17000元*扣减8500元**的主张*有*实及合同依据,本院对两被告该项*辩主张*法*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实和*同依据,符*法*规定,本院依法*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X、顾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介服务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被告钱X、顾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谷 丹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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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1 16:00:00
审理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