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九江*濂溪区人民法*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2036号
原告:聂X,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男,江*开河律师*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544219。
被告:黄X,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濂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聂X于2019年8月6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办理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行为,符*有***规定,且未损害国*、集体和*三人的利*。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聂X撤回对被告黄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X负担。
审判员 胡*
二〇一九年*月六日
书记员 凌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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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