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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我方当事人胜诉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连*县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9)闽0825民初1139号

  原告:陈XX,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童**,福建斌建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县。

  被告:陈XX(曾*名陈XX),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县。

  被告:陈XX,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陈XX、陈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童**,被告陈XX、陈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陈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决陈XX、陈XX、陈XX排除妨碍,拆除围墙,并清理原晒谷*上种植的农*物。事实及理由:陈XX在其位于**县的自建房*大门口空*用水*铺了一块晒谷*,2014年6月,陈XX、陈XX及其家*将陈XX的晒谷*用铁锤砸毁,并在陈XX大门口自留地堆放碎石。连*县人民法*作出(2014)连*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家*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堆放在陈XX门前自留地的碎石。2015年4月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一家*但不履行该判决,反而在北团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过程*,将涉案的晒谷*强*彻底摧毁并继续在原告门前堆放石*,导致原告一家*本无法**。为维护自己合法**,陈XX申*人民法*强*执行【连*县人民法*(2015)连*字第287号】,被告一家*不履行生效判决,又不顾*民法*执行法*要求其履行判决,停止侵害并清除所堆放的石*的执行通*,仍在陈XX家*谷*继续堆放碎石,彻底堵*陈XX一家*通*。因被告一家*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一家*迫于*奈只能*己清理碎石。2018年2月春节前夕,陈XX、陈XX、陈XX三兄弟,在陈XX家*原晒谷*上砌起了围墙,种植上了农*物。陈XX多次要求陈XX、陈XX、陈XX三兄弟自行拆除围墙,清理农*物,但陈XX、陈XX、陈XX三兄弟都*以拒绝。陈XX认为,陈XX、陈XX、陈XX三兄弟在属于*XX所有*晒谷*上随意搭建围墙的行为,属侵权*为,损害了陈XX的合法**。为此,原告诉请要求陈XX、陈XX、陈XX排除妨碍,拆除围墙,并清理原晒谷*上种植的农*物。

  陈XX、陈XX、陈XX辩称,陈XX起诉的内容*符*客观事实,于**据。第一、陈XX在陈XX、陈XX、陈XX的宅基地上铺晒谷*,这块地的使用权***XX、陈XX、陈XX,(2018)闽0825民初1215判决书对此已经*出判决,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也可以证明。如果陈XX认为使用权*陈XX的,请出示相**法**证据。二、陈XX称“答辩人一家*不履行连*县人民法*(2015)连*字第287号(下称执行通*书)”。执行通*书于2015年4月2日下文,陈XX、陈XX、陈XX正常*三四天才能*到,要求于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义务。陈XX、陈XX、陈XX已在规定时*内履行完毕。三、陈XX用民事判决书(2014)连*初字第532号作为起诉状证据附页,此案全*已履行。四、陈XX称“水*碎块堵*原告一家*通*,原告一家*迫于*奈只能*己清理碎石”一说。第一,陈XX提供照片的红*记范*看,并没有**痕迹,不是陈XX所说的原来的路*堵*。第二,陈XX的媳妇罗XX在北团派出所笔录原文:问:你和*公*(指陈XX)、婆婆为何*去搬陈XX家*边*石*。答:我们是想清开一条路*,我们的人和**牛*出入。陈XX媳妇的话是“想清开一条路*”而不是“想把路*开”可见这里原来不是路。五、双**砌围墙隔开,这样对双****处,自从*了围墙,双**今相**事。综上,陈XX全*所述内容**歪曲事实说话。陈XX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依据,请求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费*陈XX承担。

  本院经*理认定如下事实:1974年12月25日,当时*团公*山*大队批准,陈XX在家*口老基的一块土地上建房。陈XX获得批准后,在该地上砌好了房*墙基。1979年*1981年*,陈XX建好了房*并搬进新房**至今。陈XX搬进新居*,为了晒谷*方*生活,在自家*门口用水*建筑了一块晒谷*。1993年8月15日,陈XX为房*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上房*的四至均为自家*外皮。原告房*大门前方*空*,除了一块约20平***土地,其余*陈XX的自留地,上述20平***土地,一直由陈XX、陈XX、陈XX作为菜地使用至2006年**7月。2006年**7月6日,陈XX、陈XX、陈XX三兄弟与陈XX及陈XX哥哥陈X智签订协议,将这20平***菜地交换给陈XX及陈X智使用。2013年*,陈XX、陈XX、陈XX三兄弟称陈XX大门口的空*属其祖*遗留下的宅基地,双**生纠纷。2014年6月间,陈XX、陈XX、陈XX将陈XX晒谷*用铁捶砸毁,并在陈XX大门口自留地上堆放碎石,陈XX于2014年6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陈XX等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清理堆在陈XX门前自留地的碎石,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连*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支*了陈XX的诉请。判决生效后*2015年3月31日,陈XX申*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连*字第287号,该执行案件已于*年*行完毕。2018年2月春节前夕,陈XX、陈XX、陈XX在陈XX家*原晒谷*上砌起了围墙,种植上了农*物。陈XX多次要求陈XX、陈XX、陈XX拆除围墙并清理农*物未果,陈XX于2019年4月10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告提供的(2014)连*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法*文*生效证明、执行案件受理通*书、执行通*书、照片,原、被告在法*上的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陈XX在其自建房*大门口空*用水*铺了一块晒谷*,该晒谷*已由陈XX使用了几十年,归*XX所有。陈XX、陈XX、陈XX主张*设晒谷*的土地使用权*其所有*辩解,没有*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陈XX、陈XX、陈XX在陈XX所有*晒谷*上砌围墙、种植农*物,损害了陈XX的合法**,属侵权*为,陈XX、陈XX、陈XX依法*承担相**侵权*任。综上,陈XX要求陈XX、陈XX、陈XX排除妨碍的诉请有*实和**依据,本院予以支*。为保护公*的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XX、陈XX、陈XX应**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排除妨碍,拆除围墙,并清理原晒谷*上种植的农*物。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XX、陈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准),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法*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费*非生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执行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杨*辉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九日

  法*助理桑*霞

  代理书记员  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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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16:00:00

审理法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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