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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与蓬溪县X局、蓬溪县X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高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遂宁市船山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地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四川XX律师。

  被告:C,地址:蓬溪县赤城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A与B(以下简称:B)、C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被告B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被告C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到庭参加了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对B、C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714元,由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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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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